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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曝光台

光明区2020年10月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件

来源:深圳新闻网发布时间:2021-06-08 11:58

为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持续深入开展,始终保持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查严处的高压态势,充分运用典型案件教育引导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有效维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权威,做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现向社会公布光明区2020年度10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件。

光明区应急管理系统10月共执法检查142家,行政立案处罚72宗,经济处罚72宗,其中经济行政罚款35.15万元。

案例一:深圳市盛隆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新湖安监中队执法人员对深圳市盛隆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深圳市盛隆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序号第6项的实施标准的规定,对深圳市盛隆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给予人民币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深圳市啡格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上岗作业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凤凰安监中队执法人员对深圳市啡格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焊工)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深圳市啡格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 年版)》序号第7号(3 人以下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处2万元罚款)实施标准的规定,对深圳市啡格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给予人民币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深圳市万和源实业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玉塘安监中队执法人员对深圳市万和源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深圳市万和源实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序号11实施标准(有4处以下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处1万元罚款)的规定,对深圳市万和源实业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给予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深圳市栩睿科技有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公明安监中队执法人员对深圳市栩睿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深圳市栩睿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序号为17项的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从业人员20人以上50人以下的,处0.5万元罚款),拟对深圳市栩睿科技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给予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编辑:谢燕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