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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司法局“花式”普法“典”亮光明

来源:宝安日报发布时间:2021-07-13 12:07

读特客户端·深圳新闻网2021年7月13日讯 (宝安日报记者 杨曦)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开始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人民群众的“权利宣言书”,也是指引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今年以来,为让民法典深入民心,让法治与生活同行。光明区司法局广泛开展民法典普法工作,创新民法典直播课、小视频、专栏、口袋书等花式普法,带着民法典,走进社区,走进群众,走遍光明大街小巷……打造系列零距离普法活动,以潜移默化的方式向群众传递民法典的“法治声音”,用民法典点亮“光明”。

法律顾问变“民心阿姨”在抖音快手宣传民法典

“亲爱的小伙伴们大家好!父母原本是子女的监护人,由于某种原因被撤销了监护人资格,是不是就不用再承担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了呢?……”这里是法律顾问刘作芳的抖音“直播室”。最近,光明区科学城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法律顾问刘作芳有点“忙”,在工作之余,她还忙着“搞装修”,她要把家里的入户花园整改成法律宣讲视频录制“直播间”。

自2020年2月起,刘作芳开设了个人“抖音号”“快手号”给网友普及民法典相关知识,不知不觉已累计拍摄了110多期系列普法视频。“平时坐在大厅里接待来访群众,或者骑着电动车走街串巷走访企业,只能用工作的空隙时间录视频,但我也很乐在其中。”

据刘作芳介绍,为了让普法视频通俗易懂,她每次录视频前都要先写好文案,并通过现实中一个个小案例、小故事带大家走近民法典。“上半年几乎每周都出3-4个视频,现在工作比较忙了,不过以后还是会争取每周至少录一个视频。我曾承诺会把民法典解读到最后一条。民法典共七编1260条,我现在才解读到89条。”刘作芳笑着说,她希望将民法典宣传“进行到底”,不断提升视频内容质量,吸引更多“粉丝”学习了解民法典。

《民法典口袋手册》。

制作民法典口袋手册 让普法宣传“动起来”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用父母手机进行游戏充值,父母能否要回钱款?女子结婚怀孕后才知丈夫有重大疾病,这场婚姻能撤销吗?在小区被高空抛物砸伤,如果找不到扔东西的人,该找谁赔偿?……自从有了民法典,生活中大大小小的矛盾纠纷,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相应法律依据。

为了让民法典中的法律条文变得通俗易懂,光明区司法局对民法典中与群众息息相关的法条进行选取简化,制作印刷了5000册《民法典口袋手册》,通过各街道各社区向群众发放,让民法典变成“行走的口袋书”,让群众把民法典带回家。

这本《民法典口袋手册》通过短小精悍的经典案例,解读民法典中的法律问题,力求最大限度增加实用性,方便群了解民法典的法律法规,因此深受群众的喜爱。光明区司法局还借助“法治光明”微信公众号,发布《民法典口袋手册》电子版,方便网民阅读学习民法典,并开展“民法典知多少”线上答题活动,更好地激发了群众学法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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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进校园。

民法典宣传进万家 法治观念深入人心

六月骄阳似火,光明人学法热情似火。六月以来,光明区司法局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参与民法典宣传工作,开展了一系列精彩纷呈的普法宣传活动。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一直以来,光明区司法局将民法典作为青少年法治教育中不可缺少的“必修课”,推动各普法单位、各街道关注未成年人普法宣传教育。凤凰街道在培英文武实验学校举办了“民法典进校园”法治宣传教育讲座,用一个个通俗易懂的案例,带领师生们进行了一次生动的“民法典之旅”,讲座收获了该校120名师生的一致好评。有学生说道:“本以为普法宣讲会枯燥无味,没想到会这么生动有趣,希望以后能学习到更多民法典知识。”

光明区各个社区也相继开展了不同形式的民法典宣传活动。下村社区利用下村广场附近人流密集场所进行了“民法典”“人民调解法”等普法宣传活动,并向居民群众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民法典宣传册等;圳美社区开展了以“《民法典》之婚姻家庭”为主题的线上法治宣传活动,通过故事的方式解说民法典中关于婚姻家庭的相关规定,引导大家在婚姻家庭纠纷中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以案释“典”

离婚协议中约定赠与子女的财产,父母还能反悔撤销吗?

案例:

2016年,家住光明区的许某与陈某夫妻俩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他们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夫妻此前共同出资购买的一套房产赠与儿子小许。此后,陈某一直占有使用该房,不愿办理赠与过户登记手续,并于2018年作出撤销赠与房屋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许某。2020年,许某、小许就房屋产权问题将陈某诉至法院。

父母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子女财产的行为”,父母能否单方面撤销?

释法:

2018年,陈某单方面作出撤销赠与小许房产的决定,此时民法典尚未生效,故根据《婚姻法解释》相关规定,上述离婚协议已经生效,对当事人双方已经产生约束力,并且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已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其效力并记录在案。而且涉及对特定第三人儿子小许的赠与内容,是在夫妻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作出的具有一定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行为,故其中一方想协议撤销离婚协议书中的赠与约定是不可以的。

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合同编和婚姻家庭编对此做出了一般性的规定,明确了这类赠与行为的性质与效力,明确“赠与子女财产的行为”属于具有道德义务赠与合同,父母不能单方面撤销。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中,许某与陈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将夫妻双方共有的一处房产赠与儿子小许的行为,属于具有家庭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父母均不应享有任意撤销权。

此外,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将房产赠与子女的行为,是双方共同约定,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情形,故不能单方面撤销。

依据现行《民法典》相关规定,当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子女财产的行为符合以下适用条件时:1.离婚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且内容合法;2.赠与子女的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3.赠与子女财产的行为完全属于夫妻双方自愿,未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父母任何一方不能单方面撤销或者反悔,若一方不履行交付义务的,子女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程序要求其履行。

[编辑:谢燕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