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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 | 自觉抵制文化垃圾,为光明区文体旅游市场营造风清气正的环境贡献力量!

来源:光明文体通发布时间:2021-09-09 17:51

以网络文化经营单位为平台宣扬淫秽信息

以上行为违反了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 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 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 供未 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 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谢燕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