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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2021年5月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件

来源:绿色光明网发布时间:2021-09-24 16:55

为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持续深入开展,始终保持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查严处,充分运用典型案件教育引导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有效维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权威,做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现向社会公布光明区2021年度5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件。

光明区应急管理系统5月共执法检查企业148家,行政处罚立案80宗,经济处罚80宗,经济罚款金额为64.53万元。

案例一:深圳森丰真空镀膜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且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深圳森丰真空镀膜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1、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11人)。2、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上(电箱一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法律依据】

深圳森丰真空镀膜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序号第5项(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数量为9人以上的,处2.9万元罚款)的规定,对该企业处人民币29000元(贰万玖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序号第11项(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有4处以下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处1万元罚款)的规定,对该企业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综上合并,对该企业处人民币39000元(叁万玖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深圳市佳佳旺印刷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深圳市佳佳旺印刷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生产经营单位将 3 桶异丙醇(16kg/桶)、2桶天那水(16kg/桶)和1桶胶布水(16kg/桶)存放于废料仓库洗手间,以上物品合计重量为96kg)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深圳市佳佳旺印刷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序号第116号(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危险化学品数量2T以下的,处5.5万元罚款)实施标准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55000元(伍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深圳市雷诺华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且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的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深圳市雷诺华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1、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2021年1-3月)。2、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法律依据】

深圳市雷诺华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序号17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从业人员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处2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序号4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从业人员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处2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综上合并,决定给予人民币40000元(肆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深圳铁塔重工钢构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深圳铁塔重工钢构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1人)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深圳铁塔重工钢构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序号第7项的规定,3人以下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处人民币2万元的罚款,对该企业作出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深圳鑫耀机械有限公司封堵生产经营场所安全出口的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深圳鑫耀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封堵生产经营场所安全出口(铣床岗位旁一处安全出口被货物封堵)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深圳鑫耀机械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序号第21号(有3处以下出口未按需要设立或被锁闭、封堵的,处2万元罚款)实施标准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编辑:谢燕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