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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2021年6月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件

来源:深圳新闻网发布时间:2021-09-24 17:01

为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持续深入开展,始终保持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查严处,充分运用典型案件教育引导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有效维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权威,做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现向社会公布光明区2021年度6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件。

光明区应急管理系统6月共执法检查企业185家,行政处罚立案83宗,经济济处罚83宗,经济罚款金额为65.26万元。

案例一:深圳市新发防水涂料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內的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深圳市新发防水涂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內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深圳市新发防水涂料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序号第116项(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危险化学品数量2T以下的,处5.5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该企业人民币55000元(伍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河星海绵制品(深圳)有限公司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的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河星海绵制品(深圳)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电线电路未做防爆措施)(涉及危险化学品中间仓库作业场所的一处设施)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河星海绵制品(深圳)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序号第113项的规定,(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涉及1台(处)以上3台(处)以下安全设施、设备(作业场所)的,处5万元罚款),决定给予该企业人民币 50000 元(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深圳景行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且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规定的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深圳景行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1、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2、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13人)。

【法律依据】

深圳景行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序号17实施标准(从业人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序号40实施标准(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培训时间不符合规定的从业人员数量为9人以上的,处1.9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19000元(壹万玖仟元整)罚款。综上合并,决定给予该企业人民币29000元(贰万玖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深圳市安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深圳市安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深圳市安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序号46实施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

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责令限期改正,可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从业人员20人以上50人以下的,处1.5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该企业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深圳市鸿明盛科技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深圳市鸿明盛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焊工)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深圳市鸿明盛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序号第7号(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3人以下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处2万元罚款)实施标准的规定,决定给予该企业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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