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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2021年8月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件

来源:深圳新闻网发布时间:2021-09-24 17:08

为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持续深入开展,始终保持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查严处,充分运用典型案件教育引导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有效维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权威,做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现向社会公布光明区2021年8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件。

光明区应急管理系统8月共执法检查企业196家,行政处罚立案90宗,经济处罚90宗,经济罚款金额为86.23万元。

案例一:深圳市环宇通电机维修有限公司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的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深圳市环宇通电机维修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生产车间的浸涂作业现场储存使用的Better11412无溶剂快干绝缘树脂,MSDS上第三部分危险性概述,危险性类别为易燃液体3类,易燃液体和蒸气;第五部分消防措施,危险特性为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或氧化剂接触,有引起燃烧爆炸的危险),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无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深圳市环宇通电机维修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序号第113项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涉及1台(处)以上3台(处)以下安全设施、设备(作业场所)的,处5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单位人民币50000元(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深圳市龙玻高远玻璃技术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且未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深圳市龙玻高远玻璃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1、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四处电箱)。2、未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一名特种作业人员)。

【法律依据】

深圳市龙玻高远玻璃技术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序号第11项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有 4 处以上7处以下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处 2.5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25000元(贰万伍仟元整)罚款;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序号第42项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名以上4名以下特种作业人员未建立培训、复审档案的,处0.3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3000元(叁仟元整)罚款。综上合并,决定给予该单位警告,并处人民币28000元(贰万捌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深圳市亿华顺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深圳市亿华顺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等情况(6名临时工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深圳市亿华顺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序号第6项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从业人员数量为5人以上9人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单位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深圳市腾鸿兴科技有限公司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且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深圳市腾鸿兴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1、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未配备防毒面具);2、未与承租单位(园区新进3家承租企业:深圳市荣达秀彩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创见电气有限公司、深圳市深源生物降解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法律依据】

深圳市腾鸿兴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四十五条第(六)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序号第52项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发现有1种(项)应急物资及装备未落实的,处1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序号第25项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涉及2个以上4个以下的承包承租经营单位的,处3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罚款。综上合并,决定给予该单位人民币40000元(肆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高恒精密五金(深圳)有限公司生产新上岗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 24 学时,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且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的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高恒精密五金(深圳)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1、新上岗从业人员(12名)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 24 学时;2、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2021年1月至2月、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7月12日);3、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危险化学品泄露事故、中毒与窒息事故、压力容器爆炸事故、机械伤害事故、物体打击伤害事故、高处坠落事故、灼烫事故、起重事故、车辆伤害事故共9个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法律依据】

高恒精密五金(深圳)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序号第40项实施标准(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培训时间不符合规定的从业人员数量为9人以上的,处1.9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19000元(壹万玖仟元整)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序号第17项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从业人员20人以上50人以下的,处0.5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序号第4项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从业人员20人以上50人以下的,处0.5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罚款。综上合并,决定给予该单位人民币29000元(贰万玖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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