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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2021年7月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件

来源:深圳新闻网发布时间:2021-09-24 17:04

为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持续深入开展,始终保持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查严处,充分运用典型案件教育引导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有效维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权威,做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现向社会公布光明区2021年度7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件。

光明区应急管理系统7月共执法检查企业207家,行政处罚立案91宗,经济处罚91宗,经济罚款金额为89.01万元。

案例一:安费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且未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的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安费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1、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2、未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法律依据】

安费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序号17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从业人员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处2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序号4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从业人员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处2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综上合并,决定给予该企业人民币40000元(肆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大通力五金店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且未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大通力五金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1、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1楼车间的钻床未安装防护装置,共2台)。2、未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4名焊工)。

【法律依据】

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大通力五金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序号12项(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发现3台(套)以下安全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2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序号42项(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4名以上6名以下特种作业人员未建立培训、复审档案的,处0.5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罚款。综上合并,决定给予该企业警告,并处人民币25000元(贰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广兴隆印铁制罐(深圳)有限公司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广兴隆印铁制罐(深圳)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分别是油墨、6#溶剂、白磁油、金油、透明油、底油以及稀释剂这七种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广兴隆印铁制罐(深圳)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序号118实施标准(责令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储存5个以上10个以下危险化学品品种的,处3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该企业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深圳市得润光学有限公司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深圳市得润光学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2021年5至6月)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深圳市得润光学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序号17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处4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该企业人民币40000元(肆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品上佳自行车(深圳)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品上佳自行车(深圳)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5人)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品上佳自行车(深圳)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序号第7项(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5人以上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处4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该企业人民币40000元(肆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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