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绿色光明网 > 

光明区2022年2月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件

来源:深圳新闻网发布时间:2022-03-10 12:20

为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持续深入开展,始终保持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查严处,充分运用典型案件教育引导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有效维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权威,做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现向社会公布光明区2022年2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件。

光明区应急管理系统2月共执法检查企业92家,行政处罚立案30宗,经济处罚30宗,经济行政罚款30.43万元。其中,监督罚款30.43万元,事故处罚无。

案例一:深圳市兴鸿信精密五金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深圳市兴鸿信精密五金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钻床2台)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深圳市兴鸿信精密五金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 年版)(调整补充)》序号第11项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有4处以下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处1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 10000 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深圳市光明区公明佳兴五金厂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且未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的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深圳市光明区公明佳兴五金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1、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2、未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法律依据】

深圳市光明区公明佳兴五金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序号第17项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从业人员20人以上50人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序号第4项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从业人员20人以上50人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综上合并,决定给予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深圳粤发材料包装实业有限公司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设备、设施的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深圳粤发材料包装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设备、设施(关闭的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设备2处:二楼成型车间处、一楼D仓库处)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深圳粤发材料包装实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的)、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发现关闭3台(套)以下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设备、设施的,处 2 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深圳海宽新能源有限公司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深圳海宽新能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防毒面具、联动喷淋)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深圳海宽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 年版)》序号第 52 项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发现有2种(项)应急物资及装备未落实的,处1.5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15000 元(壹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编辑:谢燕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