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深圳新闻网发布时间:2022-03-10 12:20
为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持续深入开展,始终保持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查严处,充分运用典型案件教育引导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有效维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权威,做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现向社会公布光明区2022年1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件。
光明区应急管理系统1月共执法检查企业86家,行政处罚立案37宗,经济处罚37宗,经济行政罚款38.87万元。其中,监督罚款38.87万元,事故处罚无。
案例一:深圳市力电电池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深圳市力电电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共4处未设置:压力容器2处、磨床1处、砂轮机1处)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深圳市力电电池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 年版)(调整补充)》序号第11项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有4处以上7处以下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处2.5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该企业人民币25000元(贰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伟兴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伟兴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2名新员工未培训)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伟兴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序号第5项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从业人员9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从业人员数量为1人以上3人以下的,处0.8万元罚款。从业人员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比照上述情形增加1万元处以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该企业人民币18000元(壹万捌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深圳市得意洋洋橡塑科技有限公司光明分公司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深圳市得意洋洋橡塑科技有限公司光明分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深圳市得意洋洋橡塑科技有限公司光明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08 号)第五条第二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十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序号第46项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从业人员20人以上50人以下的,处1.5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该企业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深圳市联锋模具试模有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深圳市联锋模具试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将2021年第三季度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深圳市联锋模具试模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序号第17项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从业人员9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该企业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上海新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上海新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高空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上海新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序号第7项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3人以下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处2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该企业人民币20000 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