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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明纪丨漠视群众利益非小事

来源:宝安日报发布时间:2022-08-05 13:10

【案例】

H某是卫生监督执法人员。2016年至2018年间,其单位多次收到患者反映某医疗门诊存在强迫患者接受高价手术、欺诈交易等行为。H某对反映问题敷衍应付,未妥善处理,致使患者反复多次信访投诉,造成不良影响。H某因违反群众纪律受到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解读】

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执政后最大的危险就是脱离群众。违反群众纪律,究其根源是理想信念动摇、宗旨意识淡漠、责任意识缺失、群众观念淡薄。H某身为执法者,手握公权力,代表着党和政府的形象,本应依法维护好群众的切身利益,重视并积极解决群众的诉求,但H某漠视群众诉求,能解决的问题而不及时解决,一定程度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

不作为、乱作为,一方面于公职人员而言,属于不正确履行职责违纪违法,严重者甚至可能构成失职渎职;另一方面,如果涉及人民群众,损害了群众利益,造成不良影响,则属于违反党的群众纪律,轻则会引发群众不满,重则影响党的形象和国家公信力,成为阻碍党群干群关系的绊脚石,并最终会削弱我们党执政的群众基础。

群众利益无小事。党员干部要始终把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发扬务实作风,坚决杜绝各种不作为、乱作为,在群众工作中真正关心群众疾苦,体察群众情绪,认真细致对待群众诉求。特别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都应做到疏而不漏;特别是面对弱势困难群体,要多一点体恤,多一点真情,才能不断切实提升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

【纪法小贴士】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五)有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一)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三)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四)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五)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

光明新闻记者 俞冰传 通讯员 郑洁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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