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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2022年8月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件

来源:深圳新闻网发布时间:2022-09-15 15:11

为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持续深入开展,始终保持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查严处,充分运用典型案件教育引导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有效维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权威,做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现向社会公布光明区2022年8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件。

光明区应急管理系统8月共执法检查企业191家,行政处罚立案99宗,经济处罚99宗,经济行政罚款85.05万元。其中,监督罚款46.34万元,事故罚款38.71万元。

案例一:深圳市鑫翰海物业有限公司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深圳市鑫翰海物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深圳市鑫翰海物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违法行为编号1052号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发现有2种(项)应急物资及装备未落实的,处1.5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利骏标识(深圳)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典型案件。【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利骏标识(深圳)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等情况(未如实记录11名新入职员工的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情况)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利骏标识(深圳)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调整补充)》序号第6项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从业人员9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从业人员数量为9人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标准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深圳市华域复合新材料制品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深圳市华域复合新材料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剩余电流保护装置1处)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深圳市华域复合新材料制品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序号第11项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有4处以下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处1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深圳市汇天益电子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深圳市汇天益电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1名电工)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深圳市汇天益电子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 年版)》序号第42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名以上4名以下特种作业人员未建立培训、复审档案的,处0.3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警告、并处人民币3000元(叁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编辑:谢燕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