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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2022年7月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件

来源:深圳新闻网发布时间:2022-08-16 16:25

为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持续深入开展,始终保持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查严处,充分运用典型案件教育引导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有效维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权威,做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现向社会公布光明区2022年7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件。

光明区应急管理系统7月共执法检查企业154家,行政处罚立案89宗,经济处罚89宗,经济行政罚款60.74万元。其中,监督罚款60.74万元,本月无事故罚款,事故处罚无。

案例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新银丰塑胶机械厂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新银丰塑胶机械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2家承租单位:个体户郭某和深圳市乐玩游乐设备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新银丰塑胶机械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序号第25项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涉及2个以上4个以下的承包承租经营单位的,处3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深圳海柔思生物医学科技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深圳海柔思生物医学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该公司将2桶(20KG/桶)甲醇,储存在质检室储存柜内]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深圳海柔思生物医学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序号第116项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危险化学品数量2T以下的,处5.5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55000(伍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深圳市天汇智能电器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深圳市天汇智能电器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楼顶南侧一台空压机及管道)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深圳市天汇智能电器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序号第11项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有4处以下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处1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深圳市卓帝科技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典型案件。【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深圳市卓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1名特种作业人员(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深圳市卓帝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序号第7项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3人以下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处2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深圳市达迪尔智能电器有限公司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深圳市达迪尔智能电器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建立危险化学品(酒精)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深圳市达迪尔智能电器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序号第118项(责令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储存2个以下危险化学品品种的,处1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编辑:谢燕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