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光明区应急管理局发布时间:2022-12-13 16:13
为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持续深入开展,始终保持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查严处,充分运用典型案件教育引导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有效维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权威,做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现向社会公布光明区2022年11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件。
光明区应急管理系统11月共执法检查企业137家,行政处罚立案62宗,经济处罚62宗,经济行政罚款73.68万元。其中,监督罚款48.15万元,事故罚款25.53万元。
案例一:深圳市大嘉华食品实业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深圳市大嘉华食品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该公司将1桶特优乙醇(纯度95%(160KG/桶)储存在公司仓库内]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深圳市大嘉华食品实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序号第116项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危险化学品数量2T以下的,处5.5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55000(伍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众业达电气(深圳)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众业达电气(深圳)有限公司(总人数:83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如实记录新入职员工陈某、林某等28人的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众业达电气(深圳)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序号第6号(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从业人员9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从业人员数量为9人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深圳市富兴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在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深圳市富兴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在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2楼丝印车间)设置相应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深圳市富兴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序号第111项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未在作业场所设置报警装置的,处3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深圳市亿久涂装有限公司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深圳市亿久涂装有限公司(人数:29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应急预案编制前存在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深圳市亿久涂装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08 号)第五条第二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 年版)》序号第46项(责令限期改正,可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从业人员20人以上50人以下的,处1.5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