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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2023年1月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件

来源:光明区应急管理局发布时间:2023-02-09 12:59

为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持续深入开展,始终保持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查严处,充分运用典型案件教育引导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有效维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权威,做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现向社会公布光明区2023年1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件。

光明区应急管理系统1月共执法检查企业40家,行政处罚立案16宗,经济处罚16宗,经济行政罚款8.73万元。其中,监督罚款8.73万元,本月无事故罚款。

案例一:深圳市华励五金技术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深圳市华励五金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1名特种作业人员(焊工)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深圳市华励五金技术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序号第7项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3人以下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处2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深圳市海轩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深圳市海轩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人数:18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深圳市海轩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调整补充)》违法行为编号1006的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从业人员9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从业人员数量为1人以上3人以下的,处0.5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深圳市光境精密五金有限公司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深圳市光境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人数:19 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应急预案编制前存在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深圳市光境精密五金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8号)第五条第二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 年版)》序号第46项(责令限期改正,可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从业人员9人以上20人以下的,处1.3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13000元(壹万叁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深圳市圣龙机电技术有限公司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深圳市圣龙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人数:5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深圳市圣龙机电技术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序号18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从业人员9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处900元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900 元(玖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编辑:谢燕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