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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2023年6月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件

来源:光明区应急管理局发布时间:2023-08-03 14:42

为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持续深入开展,始终保持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查严处,充分运用典型案件教育引导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有效维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权威,做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现向社会公布光明区2023年6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件。

光明区应急管理系统6月共执法检查企业766家,行政处罚立案399宗,经济处罚399宗,经济行政罚款631.17万元。其中,监督罚款314.84万元,事故罚款316.33万元。

案例一:深圳市汉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深圳市汉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1名特种作业人员(焊工)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深圳市汉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序号第7项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3人以下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处2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深圳市仁信达精密五金有限公司安全出口被占用的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深圳市仁信达精密五金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安全出口被占用(上班时间,生产车间内物料区旁1处安全出口被堆放的杂物占用)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深圳市仁信达精密五金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序号第21号(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有3处以下出口、疏散通道未按需要设立或被占用、锁闭、封堵的,处2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作出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深圳市捷合源精密五金电子有限公司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深圳市捷合源精密五金电子有限公司(人数: 5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应急预案编制前存在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深圳市捷合源精密五金电子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8号)第五条第二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序号第46项(责令限期改正,可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从业人员9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深圳市豪友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深圳市豪友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对承租单位[深圳市臻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臻创矽橡胶科技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未对租赁合同中约定的防火等安全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深圳市豪友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序号第25项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涉及1个承包承租经营单位的,处2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作出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编辑:谢燕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