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明纪|民间借贷慎参与 影响公务变违规

发布时间:2024-03-01 23:30 来源: 深圳新闻网

【案例】

李科长在业务办理中认识了其管理辖区的私营企业主张某。2021年,张某为与李科长搞好关系,方便日后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得知李科长想“以钱生钱”,在无实际资金需求的情况下,邀请李科长向其“放贷”,并承诺按年利率12%支付利息。李科长明知张某没有实际资金需求,不仅同意,还先后三次借给张某200万元人民币。2023年,李科长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其违规获取的利息也被一并收缴。

【解读】

李科长向管理服务对象放贷,获取大额回报,属于违规借贷,违反了廉洁纪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也有同样规定,按照情节轻重程度,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从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典型案例看,借用管理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和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问题比较突出,影响恶劣,侵害了党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导致权力滥用,或者引发权钱交易。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示好,向管理服务对象放贷实际上出借的是手中的权力,本质是公权的异化和滥用。这里的“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主要是指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即具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可能性。如果获取了大额回报,并确定影响了公正执行公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相关人员谋利,就不是简单的违纪问题了,而是可能变成受贿。

本案中,李科长所收取的利息虽未明显高于应得收益,但其向管理服务对象出借资金,与其职权有明显关联,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借贷活动有本质区别。李科长等个别党员干部要明白,自己借出去的不仅是钱款更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公权力,切莫因贪图利息而违规借贷,否则只能是作茧自缚。

【纪法小贴士】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主动上交的违纪所得和经济损失赔偿,应当予以接收,并按照规定收缴或者返还有关单位、个人。

第九十九条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六条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编辑:陈圆圆 王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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