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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职业病危害作业应为职工做“职检”

来源:宝安日报发布时间:2019-11-13 13:01

深圳新闻网2019年11月13日讯 2019年6月28日,光明区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对某工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现场发现:1.该工厂生产产品为X光安检机,生产过程中需使用洗网水、开油水等化学品。但该工厂未能提供X光安检机组装调试岗位在岗劳动者韦某的职业健康检查资料;2.该工厂不能出示《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卫生监督员现场询问该工厂负责人,该工厂负责人表示:1.该工厂主要生产X光安检机,调试时可能会有轻微的X光辐射;另外,每周有一两天会有丝印,会使用到开油水和洗网水等化学品,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2.韦某于2017年3月份入职其单位,之前做品质检验,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2018年下半年,韦某转岗到组装调试岗位,转岗后会接触到X光辐射和洗网水、开油水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在转岗到组装调试岗位前,工厂没有为韦某做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综上,该工厂存在:1.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行为;2.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韦某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X光辐射和洗网水、开油水等危害)的组装调试工作的行为。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的规定。上述处罚合并,光明区卫生健康局给予该工厂1、警告,2、罚款人民币五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