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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2020年3月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件

来源:深圳新闻网发布时间:2020-07-02 18:12

案例三:深圳康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等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凤凰安监中队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深圳康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1.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2.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温XX)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3.该公司仓管员(温XX)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

【法律依据】

   深圳康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第一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第二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三项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仓管员温XX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处罚结果】

针对该公司的第一项违法行为,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9年版)》序号第5项,对该公司作出人民币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针对该公司的第二项违法行为,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9年版)》序号第6项,对该公司作出人民币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针对该公司的第三项违法行为,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9年版)》序号第30项,对该公司作出警告并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针对仓管员温XX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行为,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9年版)》序号第30项,对温XX作出警告并处人民币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综上所述,对深圳康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警告并处人民币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仓管员(温XX)作出警告并处人民币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编辑:李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