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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司法局“花式”普法“典”亮光明

来源:宝安日报发布时间:2021-07-13 12:07

以案释“典”

离婚协议中约定赠与子女的财产,父母还能反悔撤销吗?

案例:

2016年,家住光明区的许某与陈某夫妻俩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他们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夫妻此前共同出资购买的一套房产赠与儿子小许。此后,陈某一直占有使用该房,不愿办理赠与过户登记手续,并于2018年作出撤销赠与房屋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许某。2020年,许某、小许就房屋产权问题将陈某诉至法院。

父母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子女财产的行为”,父母能否单方面撤销?

释法:

2018年,陈某单方面作出撤销赠与小许房产的决定,此时民法典尚未生效,故根据《婚姻法解释》相关规定,上述离婚协议已经生效,对当事人双方已经产生约束力,并且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已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其效力并记录在案。而且涉及对特定第三人儿子小许的赠与内容,是在夫妻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作出的具有一定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行为,故其中一方想协议撤销离婚协议书中的赠与约定是不可以的。

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合同编和婚姻家庭编对此做出了一般性的规定,明确了这类赠与行为的性质与效力,明确“赠与子女财产的行为”属于具有道德义务赠与合同,父母不能单方面撤销。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中,许某与陈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将夫妻双方共有的一处房产赠与儿子小许的行为,属于具有家庭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父母均不应享有任意撤销权。

此外,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将房产赠与子女的行为,是双方共同约定,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情形,故不能单方面撤销。

依据现行《民法典》相关规定,当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子女财产的行为符合以下适用条件时:1.离婚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且内容合法;2.赠与子女的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3.赠与子女财产的行为完全属于夫妻双方自愿,未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父母任何一方不能单方面撤销或者反悔,若一方不履行交付义务的,子女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程序要求其履行。

[编辑:谢燕丽]